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88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1幢1918室内诉讼代理人刘春波处。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忠祥,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四达小区南门(司徒庙路218-15)雀友麻将机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忠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