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129号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街石洋、幺铺村*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271894704U。
法定代表人:卢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潢川县戈阳路印花小区东20米巷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3X6B1G29。
法定代表人:黄威。
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