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检刑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娟、高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任何销售权限的情况下,与杨小龙达成了以每台12**元的价格向其出售200余台“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先后得款共计246000元,后刘某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一位姓张的泰安人,以1150元每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180台该型号的“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先后分两次向杨小龙交付180台该太阳能热水器。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亦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