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09号原告:陈烈,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麟,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男,汉族,1998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烈诉被告黄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烈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