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功县益康医药门市部.负责人:王文婷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韬。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功县益康医药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功县益康医药门市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功县益康医药门市部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功县益康医药门市部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