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05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丽君。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丽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