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
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建材市场新区**幢19-21。
经营者:邵义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汇凯花苑**幢。
经营者:吴寅华。
被告:青岛欧普至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吴寅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青岛欧普至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