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号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施建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程国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