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号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施建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程国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同达电子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金施金属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