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59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X社区X花园X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4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