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砦小区3号院28号楼东1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农大院内1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铁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河南农大迅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郑州锦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