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034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莉康毛家饭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二期A2幢16-20卡及66-6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1。
投资人:高冬莉。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莉康毛家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