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8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大屯乡农机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坡寺村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陈文忠。
被告:陈文忠,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武城县大屯乡农机加油站、陈文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城县大屯乡农机加油站、陈文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