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64号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