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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764号
案件名称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64号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祥,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旺杰种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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