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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明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83刑初732号
案件名称薛明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明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3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明帅,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现住寿光市。

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7月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明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明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被告人薛明帅在未经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允许,没有泰来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生产假冒泰来注册商标的农药,销售给何某,销售金额人民币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明帅赔偿山东泰来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何某、刘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谅解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明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明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明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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