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4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6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3612059488,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中段路北。

经营者:张克礼。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汇鑫烟酒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