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22号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耳机(DR-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