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8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东侧(原钢材市场)紫阳商贸中心1号楼一至三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州福新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