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7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姣,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铭,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清权,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余清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