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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424号
案件名称424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42-A厂房。

法定代表人:南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王丹,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d36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达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勇达行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勇达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勇达行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勇达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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