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60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11号16楼。
法定代表人:翟花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聚怀,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泽强,浙江绍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敏,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王素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