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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750号
案件名称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750号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SALVATOREFERRAGAMO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市,VIADEITORNABUONI,2,邮编:50123。

法定代表人:LUCIANOROSIBELLIER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中远公寓9幢709室。

法定代表人:胥传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拉格慕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绅士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绅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绅士源公司停止销售和展示侵犯原告商标权利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判令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绅士源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履行法律和约定的职责;

3、判令被告绅士源公司、天猫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4029元;

4、判令被告绅士源公司、天猫公司在《知识产权报》等全国媒体上及在被告绅士源公司所经营的天猫商城KJX服饰旗舰店中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5、被告绅士源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请具体内容为要求天猫公司按照《淘宝规则》第68条的规定对被告绅士源公司的天猫店铺作出共计扣12分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27年在意大利设立,历经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奢侈品行业的全球领军企业之一。

其所享有的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品牌的产品更是广泛的应用于皮鞋、皮革制品、配件、首饰服装和香水等众多商品上,尤其是其生产的鞋子深受电影巨星的欢迎,被誉为“明星御用皮鞋匠”。

原告所享有的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商标的产品,在中国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中国多地的工商、质监等部门重点保护。

经中国商标局核准,原告已将“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商标在多个类别进行了注册。

其中在第25类“”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668383号;

“”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630447号;

“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G728264号”等。

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绅士源公司在被告天猫公司处经营的天猫商城的KJX服饰旗舰店中低价销售T恤衫及宣传照片中使用了与原告所享有的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明显的商品标识进行误导性宣传,并进行大规模销售,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依然拒不改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和弱化“SalvatoreFerragamo”系列品牌的价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绅士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其行为明显属于搭乘原告品牌便车,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宣传和销售其产品,具有以此吸引消费者、提升其商品知名度并扩大其商品市场份额的目的和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这样的行为将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使消费者错误的认为被告绅士源公司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有关联,并对原告的商品及服务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降低原告商品的美誉度,并损害和弱化“”系列品牌的价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对于其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负有监督义务,以保证商铺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016年8月,原告就被告绅士源公司在被告天猫公司处的侵权行为向被告天猫公司发出了投诉书,要求被告天猫公司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被告绅士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处罚,被告天猫公司在2016年的9月8日的邮件回函中曾明确表示:“4、KJX服饰旗舰店宝贝:45711486502进行链接移除”却没有采用约定的处罚措施。

随后经原告代理人核实,被告绅士源公司依然在其店铺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照片进行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天猫公司拒绝履行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责任,故意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

客观上帮助了被告绅士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绅士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绅士源公司答辩称:一、绅士源公司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

1、涉案产品系绅士源公司从市场上合法购得,购得的产品就印有此图案,绅士源公司并没有对图案进行加工,在销售该产品时,在其领标和吊牌上均明确标明了自有的“kjx”商标,并未将原告注册商标图案进行商标性使用;

2、涉案商标是原告注册号为第G668383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在皮具上,并没有使用在服装上,由此造成了绅士源公司对原告商标的不了解,绅士源公司并不知道上述图案为注册商标,仅认为是一种流行图案,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才知道该图案为原告注册商标,绅士源公司第一时间就对该款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故没有侵犯原告商标的主观意图。

二、绅士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绅士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商品,从未宣称其销售的系菲拉格慕品牌的商品,也没有夸张化、片面化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绅士源公司销售的是自身品牌“kjx”,所有买到涉案商品的人也明知自己买到的并不是知名意大利品牌,故对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主张30万元损失无事实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商品价值仅为29元,且只是众多样式中的一款,即使如原告所述绅士源公司有获利,也是很少一部分,而关于数量原告亦未能提供出证据证明。

四、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54029元,亦未能提供证明。

原告未能提供针对本案的代理合同,也未能提供发票及相应的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5万元。

五、绅士源公司未对涉案注册商标品牌造成任何影响。

绅士源公司从未宣传过涉案商品为意大利知名品牌,也未以涉案注册商标做过任何虚假宣传,绅士源公司一直以自己品牌kjx作宣传,天猫店铺名称也为“KJX服饰旗舰店”,且在知道涉案商品可能构成侵权的第一时间就将其下架,故未对原告注册商标商品产生任何影响,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允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天猫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天猫公司网络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故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天猫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在事后也已采取合理必要措施。

本案中,针对涉案商品(ID:45711486502)原告诉前向天猫公司寄送投诉材料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天猫公司收到原告投诉材料后,及时对涉案商品进行排查,删除涉案商品,采取了必要措施。

针对涉案商品(ID:527706132624)原告诉前未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天猫公司收到诉状后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删除,庭前天猫公司再次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被告绅士源公司、天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其进行了质证。

原告菲拉格慕公司提交的证据1第G668383号商标注册证明,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3第G630447号、G728264号商标注册证明,因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第G630447号、G728264号商标权利,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4-7(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8号、3669号、3970号、17509号公证书,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8公证费发票、证据9律师函、EMS快递单,二被告对其三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0-12投诉书、EMS快递单、快递查询结果、电子邮件,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些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3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费确认函及翻译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上面记载的费用系为涉案诉讼产生,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证据14进账单、证据15收据,缺乏律师代理合同加以印证,对其关联性无法确认,考虑到原告委托律师出庭情况属实,本院将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大小酌情认定本案律师费;

证据16商标档案用以证明第G668383号商标尚属有效期内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绅士源公司提交的三份订单打印件记载的商品名称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不一致,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1、2(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9153号、6630号公证书虽系复印件,但其真实性已经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3,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菲拉格慕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G6683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2月6日。

2015年12月8日,菲拉格慕公司代理人刘子鸣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刘子鸣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用户名“glz1205”及相应密码登录天猫网,搜索后进入天猫店铺“KJX服饰旗舰店”,在该店铺点击浏览并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加绒加厚长袖t恤男打底衫韩版修身T恤青少年学生潮男外穿上衣服两件减5两件减5两件减5”的白色T恤一件,付款29元,形成订单编号:1457085458253616。

上述商品ID为45711486502,总销量28931件,累计评价15282条,促销价29-36元,共24个颜色分类,其中有三个颜色分类的T恤上印制的英文字母与涉案商标基本一致。

2015年12月18日,刘子鸣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单号为“372435374351”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个,并由工作人员对刘子鸣拆封包裹、查验货物的过程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刘子鸣将包裹内物品装证物袋封存后,由公证处加贴封条后交由刘子鸣保管。

2015年12月21日,刘子鸣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用户名“glz1205”及相应密码登录天猫网,点击查看上述订单物流详情,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372435374351,后对该订单点击了确认付款。

2016年3月1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针对上述购买、收货、确认付款过程分别出具了(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8号、3669号、3970号公证书,公证费用合计3000元。

庭审中,本院对(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9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含白色T恤一件、返现单一张,T恤正面、胸口、袖子上均印有英文,吊牌上记载品牌:KJX,制造商: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向绅士源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告知其在天猫店铺中销售的T恤衫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作为明显的商品标识,并进行大规模销售,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绅士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将剩余侵权商品主动交由函告人处理,立即消除影响、书面道歉,并于2015年12月23日前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庭审中,绅士源公司自称收到该函件后,将涉案两款链接的图片进行修改,修改成首字母下方为“D”的图片,原因是认为图片涉及侵权,修改后就不构成侵权了,修改图片后实际销售的也是修改后的商品。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菲拉格慕公司向天猫公司寄送投诉书一份,投诉请求:1、就被投诉人绅士源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天猫规则》进行处罚,将处罚结果公开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

2、责令被投诉人就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公开道歉;

3、责令被投诉人就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KJX服饰旗舰店首页上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4、就被投诉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予以调解。

随函递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判决书和(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8号、3669号、3970号公证书。

针对该投诉,天猫公司于2016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函,称KJX服饰旗舰店宝贝:45711486502,进行链接移除。

2016年9月30日,菲拉格慕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龙洲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郭龙洲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以用户名“glz1205”及相应密码登录天猫网,搜索后进入天猫店铺“KJX服饰旗舰店”,在该店铺点击浏览了商品名称为“秋季新款V领长袖t恤男士潮韩版修身青少年秋衣外穿上衣服体恤男39元两件买一送一送同款T恤”的商品页面,该商品ID为527706132624,总销量4227件,累计评价1955条,促销价39元,共24个颜色分类,商品首页的展示图片显示T恤上印制的英文字母除了第一个字母“下方变成D”之外,其余与涉案商标一致,商品详情页面共展示有七个款式的T恤,其中一款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9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一致,商品详情介绍产品品牌为:kjx。

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509号公证书,本次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天猫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tmall.com天猫网由天猫公司运营。

在天猫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天猫店铺“KJX服饰旗舰店”由绅士源公司注册经营。

庭审中,菲拉格慕公司确认就(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509号公证书浏览的链接未向天猫公司进行投诉,涉案两款被控侵权链接均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菲拉格慕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且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绅士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绅士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天猫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一、绅士源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菲拉格慕公司系第G668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菲拉格慕公司主张绅士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菲拉格慕公司商标标识的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天猫店铺“KJX服饰旗舰店”展示销售的商品ID为45711486502的商品链接项下的被控侵权T恤正面、胸口、手臂上印制的英文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菲拉格慕公司涉案商标标识相同,且上述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中的服装属于相同产品。

绅士源公司作为上述商品制造商,其未经菲拉格慕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菲拉格慕公司第G6683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天猫店铺“KJX服饰旗舰店”展示销售的商品ID为527706132624的商品链接项下的被控侵权商品首页展示图片与商品详情页面展示图片不一致,绅士源公司自称其实际销售的是商品首页修改首字母的商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其自称修改图片的原因系以为图片侵权才进行修改,修改后就不侵权了,因此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的系修改字母后商品的前提下,本院只能推定绅士源公司实际销售的系商品详情页面展示的商品,即与涉案公证购买相同的商品,因此绅士源公司的展示销售行为如前所述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即使恰如绅士源公司所述,其实际销售的商品为修改首字母后的商品,修改后的英文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亦会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二、绅士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菲拉格慕公司主张绅士源公司低价销售上述T恤衫及在宣传照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志作为明显的商品标识进行误导性宣传,并进行大规模销售的行为,将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使消费者错误的认为绅士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菲拉格慕公司有关联,并对菲拉格慕公司的商品及服务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降低菲拉格慕公司商品的美誉度,并损害和弱化菲拉格慕系列品牌的价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及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菲拉格慕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实际属同一行为,该行为已经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天猫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菲拉格慕公司主张天猫公司在接到投诉后,未履行删除、管理、处罚的职责,致使第二次公证即(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509号公证书中涉案店铺仍存在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

通常通知应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

本案中,菲拉格慕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委托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天猫公司寄送随函递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判决书和(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8号、3669号、3970号公证书。

针对该投诉,天猫公司结合公证书公证的商品链接于2016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函,称KJX服饰旗舰店宝贝45711486502已经进行链接移除,菲拉格慕公司未举证证明天猫公司针对该次投诉存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天猫公司尽到了网络服务商的通知删除义务。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509号公证书公证的商品与(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668号公证书公证的商品ID并不相同,二者并非同一商品链接,菲拉格慕公司确认第二次公证浏览的商品链接并未向天猫公司进行投诉,且天猫公司在收到涉案起诉材料后已经确认第二次公证浏览的商品链接已经删除,故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绅士源公司未经菲拉格慕公司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天猫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绅士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鉴于菲拉格慕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和绅士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认,且菲拉格慕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菲拉格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商品ID为45711486502的商品总销量28931件、累计评价15282条、促销价29-36元、买两件减5,共24个颜色分类,被控侵权商品售价29元,共三个颜色;

商品ID为527706132624的商品总销量4227件、累计评价1955条、促销价39元、买一送一,共24个颜色分类,商品详情页面展示有七个款式;

2、绅士源公司系被控侵权商品生产商,其在收到菲拉格慕公司2015年12月16日发送的律师函后,仍在商品ID为527706132624的商品链接项下销售侵权商品;

3、菲拉格慕公司为维权购买商品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及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为100000元。

关于菲拉格慕公司要求天猫公司按照《淘宝规则》第68条的规定对绅士源公司的天猫店铺作出共计扣12分处罚的诉请。

本院认为,淘宝规则包括天猫规则系平台为了规范平台用户交易行为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菲拉格慕公司依据天猫公司内部管理规范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因菲拉格慕公司未提供其商誉受损的相关证据,且赔偿损失已足以弥补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故对菲拉格慕公司诉请要求绅士源公司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第G66838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原告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1元,被告盐城市绅士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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