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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2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初6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大庆路通用物资贸易市场北区西侧中豪宾馆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同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鸣,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振兴街***楼*单元*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同市同宣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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