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096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坤龙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山井尾”察美村民小组信富广场1-5层及自编商铺首层局部、三至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9。
法定代表人:肖明兴。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坤龙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