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083号罪犯吴荣泉,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缴纳4000元);
被告人吴荣泉犯罪所得23400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吴荣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吴荣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荣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单据、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安徽省庐江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荣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目前无执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荣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