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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兴华与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39号
案件名称全兴华与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兴华,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39号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黄丽,均系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启满。

被告: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2。

经营者:卢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勝福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顽美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兴华在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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