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99号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G。
法定代表人:潘爱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欧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中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1。
法定代表人:谢晓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欧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