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784号之一原告:方科,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淘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坚决村277号。
法定代表人:方仁根,执行董事。
原告方科与被告台州淘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方科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