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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刑初1540号
案件名称赵广森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广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54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广森,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于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刘杰淼,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绍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森及其辩护人刘杰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赵广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东莞市清溪镇优伊佳化妆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伊佳公司)内,生产、销售印有化妆艺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

期间,赵广森将印有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销售给林小姐(另案处理),共计88940元。

2017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优伊佳公司内将赵广森抓获,并当场缴获印有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41800支(共价值约37000元)和送货单等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及未授权证明,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赵某1等证人的证言,假冒“MAC”化妆刷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赵广森的供述与辩解。

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广森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广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广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赵广森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数额无异议,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广森假冒注册商标,并非为了牟取暴利,获利不高,其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赵广森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赵广森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赵广森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赵广森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前科查询证明》,拟证明被告人赵广森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材料及费用统计表》、《送货单》,拟证明被告人赵广森销售案涉物品的成本,其中:12支装化妆刷成本为9.536元;

18支装化妆刷的成本为16.34元;

24支装化妆刷的成本为20.3元;

32支装化妆刷的成本为27.16元,故被告人赵广森销售案涉物品的获利不高;

3.《东莞市清溪医院疾病诊断病假单》、《东莞市清溪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东莞市清溪医院出院小结》、《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费用明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拟证明被告人赵广森的父母均有疾病在身,其儿子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家庭成员需要其照顾,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赵广森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优伊佳公司内,生产印有化妆艺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并将印有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销售给林小姐,共计88940元。

2017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优伊佳公司内将赵广森抓获,并当场缴获印有注册商标“MAC”的化妆刷41800支(共价值约37000元)和送货单等物品。

被告人赵广森的辩护人为证明其获利不高,提供了被告人赵广森用于生产案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原材料的《送货单》及《材料及费用统计表》。

另查,被告人赵广森无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假冒“MAC”商标的商品,假冒“URBANDECAY”商标的商品,鉴定书及未授权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送货单,银行流水,证人赵某1、赵某2、陈某1的证言,证人李某1、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广森的供述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赵广森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赵广森主观恶性小,其行为社会危害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88940元,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约37000元,其行为情节严重,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赵广森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获利不高,系初犯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悔罪表现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被告人赵广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赵广森在本案中所触犯的罪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森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大利派出所的印有“MAC”品牌字样的腮红刷6000支、唇刷18000支、眉粉刷14000支、密集刷3800支是赃物,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大利派出所的印有“URBANDECAY”品牌字样的化妆刷套装4000套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广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大利派出所的印有“MAC”品牌字样的腮红刷6000支、唇刷18000支、眉粉刷14000支、密集刷3800支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大利派出所的印有“URBANDECAY”品牌字样的化妆刷套装4000套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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