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天桥区海润丰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35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天桥区海润丰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海润丰五金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润丰五金经销处,经营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经营者:陈某,女,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海润丰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