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SEBS.A.S)。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法定代表人:克雷瓦希尔·菲力浦·亨利·莱昂(CREVOISIERPhilippeHenriLéon),该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园,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EB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SEB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电压力锅”、专利号为ZL20113017××××.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迄今有效。
2017年4月,在广州举办的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期间,SEB公司发现双喜公司在展位展示一款电压力锅产品。
经对比,双喜公司的电压力锅产品的外观设计与SEB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SEB公司对双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并向广交会投诉接待站进行投诉。
该接待站经审查,认定双喜公司的产品侵犯SEB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双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侵权产品下架。
诉请判令双喜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SEB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并赔偿SEB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双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州市非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本案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诉讼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双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双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双喜公司负担。
双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SEB公司为外籍法人,属于涉外案件,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经查,SEB公司在中国没有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因此,应当以本案唯一被告双喜公司的住所地作为本案的管辖地。
其次,本案中所提到的广交会仅是商品展示平台,并非侵权主体,也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应以广交会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
SEB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双喜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双喜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双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双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