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金川工业区金川二路巨嘉工业园A栋1楼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格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掬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金铭北路6号1号楼101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掬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