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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华与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946号
案件名称胡启华与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启华,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46号原告:胡启华,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

法定代表人:林荣涛。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投资人:林荣涛。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胡启华与被告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55××××.6)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启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启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胡启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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