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46号原告:胡启华,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
法定代表人:林荣涛。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投资人:林荣涛。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胡启华与被告上海正山卫浴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正山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55××××.6)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启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启华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胡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