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29号原告:王五岳,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地宝龙壁纸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门业A区17排正3-4号。
经营者:朱小娟。
原告王五岳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地宝龙壁纸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五岳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五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