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8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全家福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南侧。
经营者:李翠玉,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郎溪县全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庆松审 判 员 魏牟莉审 判 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瑶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