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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68号之二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68号之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

法定代表人:裘三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436号D区*****号。

经营者:赵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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