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0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万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东辉,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广州创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星公司)、万东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