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8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颜飞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芳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波,男,该公司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上海华���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