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24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心意坊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市场西侧*******号,注册号440684600344000。
法定代表人:邓方礼。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心意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心意坊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心意坊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