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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黄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22181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黄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黄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2181号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科技术工业园05--A。

法定代表人:刘亮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鉴,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光,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雯,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公司)诉被告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进公司)、黄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日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三角架上使用与原告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日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公司名称及网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日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610元,共计319610元;

4.被告黄鉴对被告日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摄影摄像器材领域的知名企业,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5399517号“”及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照相机用三角架等。

原告将上述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摄影器材上,其产品在市场上反应极好,在消费者中有良好口碑。

后原告发现被告日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摄影三角架上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销售,其侵权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出现了多家代理商,影响范围很大。

原告对被告日进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店网页内容、购买其产品及收取购买的产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日进公司不仅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还在其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的公司英文名称及网址,故意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原告公司的产品,对原告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日进公司明知上述商标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仍故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日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鉴为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我们不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注册的商标是用于照相机用三角架上,而被控侵权产品均为手机自拍杆,两类产品在日常消费中可明确区分,不是同类型产品。

原告的两款商标分别为一个黑色英文字母拼写的“”,以及一个黑色并进行了艺术加工的“”,而在被控侵权产品上运用的是彩色拼接的标识,不是原告的上述任一注册商标,所以不存在商标侵权。

二、我们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方在阿里巴巴网页及销售的产品上一直使用的是我们公司的名称和其他有关公司自身的信息,并没有出现原告的名称及网址,所以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原告诉求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即使最终认定我们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依据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所获利益确定。

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而我们所获的利益却是可知悉的,我方销售时间只有5个月,此期间销售的原告所提及的侵权产品只有数百件,销售额只有几万元,且这只是销售额,利润远达不到这个数目。

我们公司产品的销售绝大部分集中在阿里巴巴,我们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短,并没有因侵权获得大额利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百诺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3日,其成立时的名称为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模具、五金制品及配件、塑胶制品、照相器材、炉具、机械设备;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为刘昊,后经核准于2016年5月16日更名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制造、销售:广播电视设备、摄影摄像器材、旅行户外用品及箱包皮具、机械设备配件、五金塑胶制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亮飞。

日进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的股东为黄鉴,经营范围为光学镜片生产、精密机械制造,手机、车载、安防镜头的组装生产和销售,数码产品、手机附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5399517号“”注册商标由字母“MeFOTO”组成,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张艳江,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照相器材架、摄影器具包、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照相机用三角架、闪光灯(摄影灯泡)、电子防盗装置、电影胶片编辑用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计算机周边设备、摄像机。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

2012年5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包括:摄影器具包、滤光镜(摄影)、电池、幻灯片(照相)、摄像机、照相机用三角架、电子防盗装置。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

2016年8月18日,百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霈来到广东省石岐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岐公证处),称日进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权利,因此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曾某及公证人员张某的监督下,张霈操作该处计算机进行了以下证据保全行为: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主页,在上述页面的搜索框内输入“日进公司”,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并浏览,在上述页面内有供应产品、公司档案等分类项,点击“供应产品”,显示项下分类项目有手机支架、手机镜头、手机自拍杆、相机三脚架。

点击“公司档案”,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日进公司,该店铺已经过诚信通认证,为诚信通第1年,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6年,注册地位于中国江西上饶,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鉴,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加工方式为来料加工、手工加工,员工人数为101-200人,年营业额为501万元-700万元,年出口额为501万元-700万元,主要销售区域为全国,厂房面积为2000平方米。

公司介绍内容为:日进公司是自拍杆、车载手机支架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点击“产品列表”第一个“手机自拍杆手机相机拍照三脚架蓝牙遥控”的图片,进入相关页面并浏览,页面显示的图片由一个蓝牙自拍杆及其包装盒组合而成(该包装盒左上方印有“”标识),商品的价格为40元,共成交831件,有109501件可售。

页面左侧显示卖家为黄鉴,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产品详情显示:产品名称为蓝牙遥控自拍杆,产品颜色有蓝色、橙色,产品标配为三脚架、手机夹座、运动相机夹座、蓝牙遥控器。

对产品进行介绍的内容有:“她”不仅仅是手机自拍杆,“她”可以是mini脚架,是桌面脚架,是手机自拍杆,是运动相机自拍杆,“她”可以蓝牙遥控器分离单独使用,“她”是如此百变多能……有手柄模式、桌面模式、拉杆模式、脚架模式……防滑脚垫设计,可做地面脚架、桌面脚架使用……可展开可折合三角支撑……产品详情页面对产品所附的蓝牙遥控器有展示图片,蓝牙遥控器上有“”标识。

后张霈通过阿里旺旺(旺旺名:飞幻流云,下称飞)与名称为“上饶日进科技:小斐”(下称斐)的客服人员就上述手机自拍杆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对话,双方对话的内容有:“飞:请问这个是你们自己生产的吗”,“斐:是自己生产的”,“飞:有哪些颜色?

”“斐:橙色蓝色,蓝色图片还没有弄上去”,“飞:只有这两种颜色的?

”“斐:是的”“飞:那我拍了,麻烦帮我发韵达”“斐:要几个”“飞:5个”“斐:我们这款和正品多少有点差异,先打声招呼哦”……张霈登录淘宝账号在该店铺购买了5个上述手机自拍杆,共花费210元(含运费10元)。

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刻录成光盘进行封存。

2016年9月28日,石岐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6)粤中石岐第14297号公证书,确认公证书所附的录像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6年9月13日下午,在石岐公证处公证员曾某及公证人员李某监督下,张霈来到中山市××街的“YUNDA韵达快递库充服务站”,签收了单号为13××71、19××92的两件包裹。

张霈提取货物后,又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提取的货物运回石岐公证处。

公证员将所提取的单号为13××71的包裹进行开封、展示、拍照、清点完毕后,将上述货物放回原包装重新封存,公证员人员对快递服务站周边状况、现场签收情况、货物开封前后及封存前后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含封存前后共取得的相片20张),照片显示包裹内有5个包装盒,包装盒与网页显示的图片一致,每一个包装盒正面的左上方均有“”标识,另自拍杆附带的无线蓝牙遥控器上有“”的字样。

2016年9月27日,石岐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6)粤中石岐第15660号公证书。

2016年10月20日,百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本院现场打开(2016)粤中石岐第1566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的箱子,里面有5个自拍杆及一个快递包装袋、一张快递单。

经查看,5个自拍杆的包装盒一样,正面中间位置是一个打开的拍照三脚架,三脚架上夹有一个已拍照成像的手机,包装盒的左上角有“显著标识,其一侧下方依次印有“MeFOTO.com”的网址及“BenroPrecisionIndustrialCo,Ltd”的英文名称。

包装盒上都是英文或数字,没有汉字。

打开包装盒,盒内物品除颜色(共蓝色和橙色两种颜色)不同外,样式一样,顶部是一个可以放置相机、手机等的固定夹,中间是一个伸缩杆,下部是一个可以展开成三角的支架,既可以展开成三角架竖立拍照,也可以拉长伸缩杆进行拍照。

盒内还配有一个无线蓝牙遥控器,遥控器正面显著位置有“”的”的字样。

百诺公司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多用产品,既是相机用三脚架,也是自拍杆,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日进公司确认上述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但提出该产品并非其生产,其是从别处进货再进行销售的。

百诺公司称其已就“”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现已注册,也经过公告,但国家商标局还未向其颁发商标注册证。

为证明其有实际使用诉争的注册商标,百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宣传图册、产品说明书、工贸合作合同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印有“”标识(其字母Me为彩色字体)的宣传图册首页有“美孚真色彩”的宣传语,其末页显示的公司名称为“百诺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网址为“www.mefoto.com”、“www.mefoto.cn”。

印有“”标识的图册内介绍的产品主要是折叠的便携式三脚架,多次使用了“美孚”、“美孚脚架”字样,三脚架上印有“”标识,宣传册末页显示的公司名称为“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网址为“www.benro.com”、“www.benro.cn”,官方旗舰店铺网址为“http://benro.tmall.com”。

百诺公司与中山市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工贸合作合同载明,其负责与外商商定有关相机三脚架、摄相袋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事项,负责按照其与外商商定的条款进行生产,中山市土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百诺公司与外商商定的条款,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并办理出口手续。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中山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在笋岗海关申报出口“MEFOTO”铝合金三脚架366个、铝合金快装板50个至挪威,总价分别为11818.62美元、122美元。

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一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显示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ONGSHANBENROPRECISIONINDUSTRIALCO,LTD”,百诺公司的英文名称为“BenroImageTechnologyIndustrialCo,Ltd”。

为证明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时间短、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低,两被告提交了由江西省上饶市弘诚公证处(以下简称弘诚公证处)出具的(2016)赣饶市证内字第72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2月6日,黄鉴的委托代理人詹华盛向该处申请办理网上购物证据保全。

该处公证员赵某、公证人员饶某对詹华盛利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詹华盛利用该公证处电脑登录日进公司的账户,点击“交易管理”,进入该页面,点击“三个月前订单”,对所有显示的订单页面均进行了截屏并粘贴保存在名为“截屏”的word文档内。

上述操作完成后,公证员赵某将名为“截屏”的word文档拷贝到该公证处的U盘内,随后,詹华盛及公证员赵某、公证人员饶某共同来到名为“弘亚图文”的店内,打印U盘内的“截屏”文档,取得纸质文档一式两份以及盖有“江西弘亚广告快印传播科贸公司专用章”字样的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员为上述行为出具了现场工作记录。

“截屏”文档显示,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日进公司共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52件,销售总价为13850.26元(含运费)。

此外,日进公司提交了一份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资料以证明百诺公司名下没有名称为www.mefoto.com的网站,该份资料显示,百诺公司登记备案的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名称)有:www.benro.cn(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www.benro.com(百诺公司)、www.mefoto.cn(美孚中文官方网站)及www.phoneographer.cn(手机摄影家官方网站)。

而百诺公司称www.mefoto.com的网址是在美国注册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公证书所附录像光盘的内容,日进公司认为与百诺公司进行沟通对话的工作人员并非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工作人员并不熟悉公司产品从进货到销售的全过程,为了让客户对于产品的满意度更高,希望博得客户对于产品的好感,更有可能选择购买其产品,该工作人员顺应客户的意思从而做出与实际无法相一致的陈述是符合常理的,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从事涉案产品的生产,而其作为刚成立不久的个人独资企业,在销售量并不可观的前提下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时间去兼顾生产制造这一重要环节,且其在2016年11月初已停止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涉案产品。

百诺公司在庭后确认,日进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店已删除了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所有商品,没有再继续经营。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百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一张律师费发票。

委托代理协议由百诺公司作为甲方与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乙方)于2016年8月9日签订,该份协议约定:甲方因与日进公司、黄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张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之调查取证及一审诉讼代理人,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调查取证阶段及诉讼阶段律师费18000元。

律师费发票由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17日开具,金额为18000元。

百诺公司另提交了两张缴费日期为2016年9月6日、金额均为700元的票据,票据上注明为公证费-办理证据保全。

此外,百诺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日进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日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诉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日进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网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果构成侵权,日进公司、黄鉴应如何承担本案法律责任。

(一)日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诉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问题。

百诺公司是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2016)粤中石岐第14297、15660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阿里巴巴网店名为“日进公司”的店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日进公司对此亦以确认。

同时,日进公司否认涉案侵权产品由其生产,而是从别处进货后再销售,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店铺网页显示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其经营范围为光学镜片生产、精密机械制造,手机、车载、安防镜头的组装生产和销售,数码产品、手机附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因此,本院对百诺公司主张日进公司实施了指控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标识,该标识由“”和“”组合而成。

虽然“”标识与“”和“”标识不完全相同,但将该标识进行分开比较观察,其前部所使用的“”与百诺公司所有的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虽色彩不同,但字形状、字体相同,该标识的后半部分所使用的“”英文与百诺公司所有的“”商标中的英文字母“”亦完全相同,该标识整体上与“”在字母组成方面完全一致,只是在首字母上进行了颜色和样式的艺术处理。

日进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自拍杆,但其阿里巴巴网站上对该商品的描述有“……手机拍照三脚架……”的字样,从被控侵权商品的形状和功能来看,被控侵权商品也可以展开为三脚架进行拍照,因此可以认为被控侵权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

因被控侵权的商品与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而涉案侵权产品使用“”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与诉争的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日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对百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日进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网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侧面下方标有“BenroPrecisionIndustrialCo,Ltd”的英文名称,而中山百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英文名称为“ZHONGSHANBENROPRECISIONINDUSTRIALCO,LTD”,百诺公司备案登记的名称为“BenroImageTechnologyIndustrialCo,Ltd”。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盒上使用的公司英文名称与百诺公司的英文名称相似,足以导致购买者会误认为其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来源于百诺公司或与百诺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百诺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侧面下方还标有网址“MeFOTO.com”,百诺公司登记备案的中文网页有www.mefoto.cn。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百诺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MeFOTO.com”是其公司网址,但日进公司并不是美孚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是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MeFOTO.com”的网址会令消费者误以为该网址系其网址,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日进公司、黄鉴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日进公司实施了侵害百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其还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百诺公司起诉要求判令日进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并支付赔偿款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虽然百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日进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日进公司因此获利的情况,但综合考虑百诺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日进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日进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不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数额为50000元。

百诺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610元,本院经审查确认,有关费用确系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日进公司应向百诺公司赔偿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该条规定,黄鉴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日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其应对日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第5399517号“”、第149883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黄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9610元;

三、驳回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4元(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饶市日进科技有限公司、黄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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