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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权虎、黄裕炳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1805号
案件名称廖权虎、黄裕炳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8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权虎,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2016年3月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1,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2,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珂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7日起,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均受雇于同案人“李某1”(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和共物流园附近鱼塘边一无名铁棚内,生产假冒“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

其中,廖权虎负责运送空瓶、包材及送货;

黄某1、黄某2、王某均负责流水线生产。

3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并当场缴获假冒“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1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海飞丝”、“飘柔”、“潘婷”“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4752瓶,共价值人民币121037.2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廖权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廖权虎、黄某2、黄某1、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廖权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黄某1、黄某2、王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权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起,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均受雇于同案人“李某1”(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和共物流园附近鱼塘边一无名铁棚内,生产假冒“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

其中,廖权虎负责运送空瓶、包材及送货;

黄某1、黄某2、王某均负责流水线生产。

同年3月2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并当场缴获假冒“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1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海飞丝”、“飘柔”、“潘婷”“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4752瓶,共价值人民币12103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李某2、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材料、未授权声明、鉴别报告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权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廖权虎、黄某2、黄某1、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权虎、黄某1、黄某2、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权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工具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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