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62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被告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喜。
被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
被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盛华南购物广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许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春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盛华南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