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59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笔啸轩美术设计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马蹄营27号。
经营者陈小凤,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马蹄营25-1-2-7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681230004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青,系陈小凤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笔啸轩美术设计用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