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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晶、滕义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7民初109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晶、滕义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滕义容,张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10914号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义容,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晶,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延庆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与被告滕义容、张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原告学而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及被告滕义容、张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学而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6923443号“学尔思”商标专用权;

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5000元、培训报班及材料费900元、律师费40000元及调查费5000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900元,其余49100元为侵权损害赔偿;

3.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学而思”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经营使用,已在教育服务业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与商誉。

原告于2012年1月28日取得了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专用权(以下称涉案商标一),核定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

教育”等项目,有效期为2012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于2010年9月21日取得第6923443号“学尔思”商标专用权(以下称涉案商标二),核定服务项目为“学校;

教育;

培训”等项目,有效期为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

二、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一、二近似的教育类服务商标,包括在其经营地点招生处、教学处均使用“学尔思教育”作为其品牌,在教室外墙体上喷涂“学尔思教育”字样,并且在经营地点设立“学尔思”的课程简介广告立牌,并通过宣传册以及微信形式进行对外宣传,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三、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极大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不及时制止,会对原告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滕义容、张晶共同答辩称,一、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的学尔思教育机构是由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已取得相应办学资格证及许可证。

二、二被告无主观侵权故意,最初该培训机构是由第三方戴老师(具体姓名不清楚)经营,后由二被告接手,当时“学尔思教育”的名牌已经在该教室的室外悬挂,并非二被告主动悬挂。

三、当二被告得知原告与张萍相应案件后,随即已将该名牌拆除。

四、务实公司开设的辅导班面积仅100平米,一直经营状况不好,且未因悬挂“学尔思教育”名牌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目前已经基本停止营业。

五、相应的对外宣传均为张萍负责该培训机构期间的个人行为,其自行打印宣传单1500至2000张,因此二被告未主动就学尔思教育向社会进行推广。

六、涉案标牌为“学尔思教育”与原告主张的“学而思”、“学尔思”商标有明显区别,原告在延庆也没有设立相应分支机构,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截至本案第二次开庭时,该机构已停止经营。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注册证、第6923443号“学尔思”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的2012年至2014年原告及其下设学校的审计报告、纳税报告、2013至2014年原告对“学而思”商标进行宣传的网页截图、报纸报道、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为原告申请北京市著名商标出具的推荐函复印件、多项荣誉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645号公证书、(2016)京0107民初14219号案件法院工作记录、诉讼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公证报班费收据,被告滕义容、张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的原告全国范围内教学点统计表、东区工商广责字[2015]第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万太工商行告字(2015)0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书复印件,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或为原告自行制作、或原告无法提供原件供法庭核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的张萍微信号信息截图打印件、(2016)京0107民初14219号案件中被告张萍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案外人张萍曾在相关案件中对其微信截屏予以认可,该证据证明的主要事项亦与本案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张萍通过微信对以“学而思教育”为名的涉案场所进行宣传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对于(2016)京0107民初14219号案件被告张萍提交的证据,均为张萍自行取得的证据,在本案二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滕义容、张晶提交的白茹、张延平出具的证明,原告学而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昝景敏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认可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在相关人员未到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滕义容、张晶提交的张晶与张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原告学而思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和关联性,该证据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滕义容、张晶提交的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名称登记首页,原告学而思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学而思公司注册取得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即涉案商标一,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幼儿园;

就业指导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6923443号“学尔思”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幼儿园;

就业指导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

2010年10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原告学而思公司受让取得第6923443号“学尔思”商标。

2016年8月22日,原告学而思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辉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彭辉来到北京市延庆北关12号楼底商103室,门头标识为“学而思教育”(此处公证书存在笔误,根据公证照片显示应为“学尔思教育”)的地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

由彭辉向其工作人员购买了识字15次课,取得了宣传单一张,收据(编号:1514107)一张,由彭辉使用经公证人员进行清洁度检查的照相机设备对上述地点的门头标识、周边情况及现场情况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照片显示,在房屋侧外墙、正外墙、前台背板及课程简介、宣传单、收据上都出现了“学尔思教育”标识;

收据上载明收款单位为北关12号楼学尔思教育,出纳为张萍。

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了(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645号公证书。

另查明,原告学而思公司曾于2016年8月22日以公证过程中的收款人张萍为被告就与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诉至本院,被告张萍当庭提出抗辩,认为涉案场所“学尔思教育”的实际经营人为张晶和滕义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为查明北关12号楼“学尔思教育”的经营主体,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到涉案场所进行调查,经询问滕义容本人,其表明该教育机构已于2016年8、9月份进行了工商注册,公司名称为北京务实公司,全称记不清楚了,公司负责人是张晶或滕义容,张萍仅为代课老师且已经离职。

根据被告张晶、滕义容提供的证据,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院内北房。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滕义容,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推广;

教育咨询等。

被告张晶、滕义容当庭陈述“学尔思教育”招牌已拆除,原告学而思公司认可其陈述,但认为其还存在使用该标识对外宣传的行为,故坚持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了2012年至2014年原告及其下设学校的审计报告、纳税报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为原告申请北京市著名商标出具推荐函、涉案商标一曾获得多项荣誉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一在教育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学而思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5000元,报班材料费900元,并提供了一张12.5万元的律师费票据,但主张本案律师费为40000元、调查费为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可以认定其是涉案商标一、二的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标一、二均注册在第41类学校(教育);

教育;

培训;

教育信息;

幼儿园;

就业指导等服务项目上,二被告则是在经营培训机构过程中使用了“学尔思教育”字样,具体包括在该机构内外墙面、课程指南及宣传单、微信等显著位置使用了“学尔思教育”标识,两者系同类服务项目。

其中“学尔思教育”中最具有识别作用的主体部分即“学尔思”三个字与涉案商标一“学而思”虽有一字之差,但在整体字形、读音上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与涉案商标二“学尔思”则完全相同,故二被告在经营培训机构中使用“学尔思教育”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一、二的侵犯。

二被告关于涉案标牌为“学尔思教育”与涉案的“学而思”、“学尔思”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原告学而思公司在延庆没有设立相应分支机构,二被告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张晶、滕义容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教育机构是由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抗辩。

根据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北京务实全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沈家营镇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院内北房,该公司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学而思公司公证取证的时间即2016年8月22日,公司注册地点也并非公证取证的地址,二被告亦当庭自认涉案场所的承租方不是该公司,故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被告其他抗辩主张均无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张晶、滕义容实施了侵犯原告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学而思公司实际损失及被告滕义容、张晶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且原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判令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酌定的因素包括:1.根据涉案商标一、二的知名度,其中涉案商标一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较高;

2.二被告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故本院认为原告学而思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故予以全额支持。

对于原告学而思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买报班材料费,均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系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律师费、调查费,原告学而思公司提供了相关律师费票据并主张4万元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则未提交票据,结合本案实际,律师费明显过高,故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调查费共计1.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晶、滕义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第9068528号“学而思”和第6923443号“学尔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张晶、滕义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1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0900元,两项共计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张晶、滕义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张晶、滕义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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