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42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王赛副食店,注册号320281601165321,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村新华路*****号。
经营者:王水银。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王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