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14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玉益,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敏君,该厂员工。
被告:东莞市长安尚汇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锦江一路23-9号(即长安供销社金角园F号楼8号)。
经营者:郑泽伟,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尚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尚汇日用品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