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562号
案件名称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宁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562号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林,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芹,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宁,男,土家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兴达设备公司)与被告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吉兴达设备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兴达设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