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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80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林志峰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0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林志峰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北翟路XXX号一层A12、A13室。

经营者:林志峰,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樟桥村后横**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林志峰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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