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107号原告:时仲波,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神本展示用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朝阳路301号(原朝阳东路32号)。
投资人:陈广旺,男,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亦鸣,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时仲波与被告苍南神本展示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37××××.5)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仲波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