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728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史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方舟新合作常客隆超市,经营场所:丹阳市司徒镇原全州供销社。
经营者:汤方舟,男,汉族,住丹阳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司徒镇方舟新合作常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