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嘉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灿和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马宝道41-47号华宝商业大厦13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灿,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炜俊,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源峰,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审被告:黄国湛,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被告:黄德强,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刘嘉华因与被上诉人香港灿和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和星盟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嘉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刘嘉华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驳回灿和星盟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1.灿和星盟公司有利用侵权纠纷之诉规避其在与案外人F5game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F5公司)交易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之嫌。
2.原审法院不应擅自打破企业独立人格制度,允许灿和星盟公司肆意起诉自然人,从而绕过商事约定。
3.刘嘉华不存在灿和星盟公司所诉的任何民事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应依据合同纠纷提起仲裁,而非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4.本案有且仅有一个合同交易行为,即灿和星盟公司与F5公司因合同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合同纠纷。
5.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管辖确定时,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综合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确定管辖。
本案为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灿和星盟公司答辩称:1.刘嘉华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均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应予以驳回。
2.灿和星盟公司已就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存在侵权行为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至少已达到可争辩或优势证据的程度。
3.灿和星盟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为请求权基础,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并以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共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建立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陆源峰未作陈述。
黄国湛未作陈述。
黄德强未作陈述。
灿和星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灿和星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1.连带向灿和星盟公司赔偿案涉网页游戏业务资产损失54175757.44元;
2.连带向灿和星盟公司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偿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557558.84元(以54175757.4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所有款项之日止);
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意用没有资产、没有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作为交易的收购方,全程参与系争资产的谈判、尽职调查等,在实际获得并支配系争资产后,以各种理由不支付与系争资产市场价值相符的对价,侵害了灿和星盟公司的财产权。
刘嘉华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灿和星盟公司与F5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本案中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侵权行为,也缺乏侵权损害后果,刘嘉华并非交易主体,灿和星盟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
在灿和星盟公司与F5公司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第11.13条已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且未排除合同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请求法院驳回灿和星盟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刘嘉华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有管辖权。
灿和星盟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刘嘉华认为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嘉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嘉华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刘嘉华上诉主张的本案并非侵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的问题。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案中,灿和星盟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给灿和星盟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灿和星盟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引发的侵权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至于灿和星盟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
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嘉华、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刘嘉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5月12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嘉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灿和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陆源峰、黄国湛、黄德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刘嘉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